15.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
2020-08-20 19:49:00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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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调整?

《规定》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事实上,《规定》修改了以下三大要点。

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为何调整?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因此,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此外,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

交汇点记者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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