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3月1日起施行,着力解决种子管理突出问题
2020-02-28 23:01:00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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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围绕种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不足、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明确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新标准、新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上下功夫。

《条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种子在农林业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和种子自身的特殊属性,突出对种业扶持、保护、规范和服务。强化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种子执法监管,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外进行试验、试种;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条例》明确政府扶持措施和范围,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建立并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共享与转化机制,实行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以及个人的相应权益。在强化金融支持方面,规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政府主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交汇点记者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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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可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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