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由知名律师李红钊牵头,与肖怡教授、赵志华副教授、张兆松教授等法律同仁人发起的“第一届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沙龙----诈骗类犯罪的有效辩护”,在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主持,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钊律师致辞,发言嘉宾绝大部分为教授或副教授。李红钊律师致辞介绍,举办沙龙旨在搭建一个人数少、实践经验丰富、知识结构高的理论与实务交流平台,成员间对疑难问题采取协作机制,共同探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群策群力。表示沙龙以后会坚持定期举办,条件成熟时还会合作召开规模较大的法治论坛,为促进刑事法治建设贡献点滴力量。
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教授首先发言,简单阐述了诈骗罪概念从民国初期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演变过程,认为诈骗罪有效辩护,一是要打断其行为链条,二是要否定其非法占有目的。认为目前出现的电信诈骗、套路贷及老年保健品诈骗等问题,其犯罪构成及行为链条出现了新变化,给诈骗罪辩护带来了很大挑战。
李红钊律师以实际案例介绍了虚构事实被阻断行为以及“请托类”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认为虽然有的受害人基于对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致使财物受到损失,但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对虚构事实并不知情,不能据此认定构成诈骗犯罪。“请托类”案件为目前高发性犯罪,行为人具备实现承诺的能力且实施受托的,尽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却不能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只要是待定结果就有实现的可能,承诺实现待定结果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只有不具备受托能力,明知不能实现请托结果而承诺能够实现的,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李红钊律师还认为刑事案件辩护获得成功,离不开敢于直言和勇于担当精神,以自己实际辩护成功的案例,说明既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又要面对各种压力和挑战不能退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朝晖,通过实践中出现的投资过程产生纠纷、消费过程产生的对价、机构培训机构的相关资质、网络医疗平台的医患交流等问题,认为诈骗罪有效辩护仍然需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兆松认为,传统和新型诈骗犯罪均万变不离其宗,都要围绕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认定。虽然行为人具有虚构身份行为,但按照约定履行了与虚构身份关系不大的主要服务,核心整体行为对非法占有财物没有起到实质作用的,诈骗罪认定要相当慎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夏伟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采用客观区分路径和排除盈利动机,认定欺骗行为要考察是否具备交易基础以及骗与取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财产损失要认真分析双方对价是否均衡,被害人给付财物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动机认识错误等因素。
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介绍了近几年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认为诈骗犯罪不但出现了成倍增长且名目繁多,有的受害者因为行为人生活在国外,追回财产损失相对比较困难,还从犯罪学角度对如何防范和治理诈骗犯罪谈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晓亮最后总结发言,对各位法律同仁的到来和直抒己见表示了感谢。王春岭律师、梁洪亮律师参加了互动,尚梓律师事务所连莹莹律师、闫猛律师、汤苗苗律师提供了后勤技术保障,本届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