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这部保障全省8000万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首次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和功能定位,并率先提出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近年来,医疗保障部门在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群众医药负担大幅减轻。当前,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常年维持在98.5%以上,“两定机构”超过4.5万家,医保基金年收入超过2000亿,支出超过1800亿。但全省医疗保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与新时代医保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新任务相比仍有差距,须通过法治化途径予以解决,将成功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巩固,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立法工作,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进行推进。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江苏发展实际,《条例(草案)》将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公平适度作为基本内容。聚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条例(草案)》立足解决人民群众在参保、就医、待遇报销等方面急难愁盼的重点问题,旨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
记者注意到,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解决失能失智人员的日常照料和长期护理难题的重要措施。目前,全省已有9个设区市施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全面推行我省这一先进做法并进一步完善长护险制度方面的规定,《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和功能定位,要求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者服务保障。
近年来,罕见病用药问题引发广泛重视,我国也在不断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加强罕见病研究和用药保障”。为减轻罕见病患者家庭的负担,《条例(草案)》率先提出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并明确罕见病用药保障资金纳入省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坚持民生立法的方向,《条例(草案)》要求统一全省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两个月,并对异地就医住院、门诊直接结算制度进行了优化。聚焦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压力加大、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条例(草案)》还将维护基金安全、强化医药管理作为重点,全面规制各方权利责任。
记者 苑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