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给交通重点工程参建单位戴上“环保紧箍”
2020-12-18 19:23:00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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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已印发。该办法填补了全国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空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铁路办公室制定印发,适用于江苏省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国家及省级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结合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化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办法明确了施工期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内容,明确参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项目施工期有关的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光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办法》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区域范围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应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将交通重点工程环境保护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设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初步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通过技术鉴定,确认取得了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全员的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编制环境保护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定期更新;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监理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实施细则;对存在的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环保资金使用不合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进行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确因施工质量安全需要的重要施工工序应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确保落实环境管控措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按程序提交豁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履约考核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履约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铁路工作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参建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履约考核、奖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信用管理。

交汇点记者 吴琼 通讯员 苏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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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可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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