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商家“跑路”,监管不能“短路”
2020-09-07 10:30:00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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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浙江等地多家房屋租赁企业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跑路”,导致大量在长租公寓平台租房的租客付了房租却有家难回,租金化水;湖南长沙一健身房老板收了消费者200万元会员费后金蝉脱壳,“跑路”后还不忘在朋友圈晒出开“法拉利”跑车的“炫富”视频和照片。屡发的商家“跑路”事件,伤透了消费者的心。

商家如果经营不善,收入难以为继,完全可以公开账目,说明原委,求得消费者的谅解,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申请破产保护。如果动不动就“跑路”,玩失踪,这不是法治社会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一种无赖、泼皮行径,不仅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而且严重败坏了以互信为基础方兴未艾的预付卡商业、消费模式,破坏了整个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毁坏了多年来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其影响恶劣,害莫大焉。从目前有关方面查明的情况来看,很多“跑路”事件中,都存有诈骗行为。一些商家在收取消费者的资金时根本就没有履行义务的打算,或明明知道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仍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消费财物,然后卷款而逃。这是合同诈骗的典型特征,应严肃将其绳之以法。

然而,在众多“跑路”事件中,十分鲜见“跑路”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这更纵容了越来越多的商家将“跑路”作为敛财手段。相反,有关方面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却怪罪消费者缺心眼,没有识别骗子伎俩,甚至有的劝消费者放弃追究,权当缴纳一笔“智商税”。

“跑路”者很少受到追究的原因还在于维权成本高。公安机关在接到消费者关于商家“跑路”的报案后,要花费很大功夫论证商家“跑路”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如果公安部门没有办法查明“跑路”商家存在故意诈骗就无法立案,只能建议消费者到法院诉讼维权。诉讼维权费时、费神又费力不说,即使消费者赢了官司,还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

惩治商家“跑路”,监管不能“短路”。针对商家“跑路”暴露出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如,建立预付卡的预付限额、备案核准、第三方存管等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征信机构、公安机关等要协同共治,联合整治,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将“跑路”商家纳入征信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如果商家一旦有“跑路”行为,就直接认定其涉嫌诈骗,那么公安机关可第一时间发布悬赏通告,征集“跑路”商家行踪线索,布下天罗地网将“跑路”者捉拿归案,有效震慑“跑路”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让其不敢“跑路”、不能“跑路”、跑不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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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可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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