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公共停车场、严禁擅改使用功能……江苏将这样建造“地下城”
2020-08-04 19:24:00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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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立足江苏发展实际,围绕提升国土空间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从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空间规划、权属制度、规划建设管理、安全利用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指导意见。

地下空间是巨大而丰富的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缓解人地紧张矛盾、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当前,江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总体位居全国前列,地下空间在城市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同时也面临着前瞻性不够、系统性不足、利用效率较低等问题和挑战。

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与打造现代化城市一样,建造“地下城”也需要分类分层规划和利用。

未来,江苏将优先保障地下公共服务和公益性设施建设,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加强站点地区的地上地下空间规划整合,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要以加强地下停车设施建设为重要抓手,多措并举加强城市停车治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着力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

空间权属进一步明晰

当前,城市地下空间仍存在底数不清、权属不明等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与此同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横竖交织,打造互联互通的地下空间

“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地下空间整体利用效率。”《指导意见》提出,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先建单位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鼓励相邻地块的地下空间采取整体规划、统一建设、系统运营的方式,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明确责任主体,“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

《指导意见》明确,地下空间不得设置居住、养老、幼教、医疗病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功能,并进一步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安全使用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作为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制度,做好地下空间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

交汇点记者沈佳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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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可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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