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态环境厅出台的意见,为啥谈企业产权?
2020-03-24 12:45:00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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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怎么办?社会反映的部分地方环保“一刀切”、机械执法、政策不连续稳定等声音如何回应?

3月2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颁布《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

“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通过制定出台《意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模式,平等、全面、依法、精准、有效地保护企业产权,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和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3月23日,该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意见进行解读,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介绍,《意见》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首创性。通过走访调研和同企业代表座谈获悉,省级层面出台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项意见,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二是全面性。《意见》从政策法规、环境监管、行政执法、监察督办、信息公开和支援救助等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基本覆盖了目前社会关注的企业产权方面的热点、焦点问题。

三是实操性。为便于各级贯彻执行,在主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次数、频度、比例以及程序性等约束性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四是前瞻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路,《意见》既有规范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的产权保护要求,也有下一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方向性意见,以确保兼具时效性和指向性。

记者注意到,结合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意见》提出了6条保护企业产权方面的意见,涉及23项具体内容。

第一,在政策法规层面提出,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提升政策预期。比如,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确保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出台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等制度标准,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

第二,在环境监管层面提出,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完成违法行为整改或者受到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的,不实施信用惩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精准的管控要求。对环保水平领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豁免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第三,在行政执法层面提出,坚持依法规范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慎重采用强制措施,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和医药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第四,在监察督办层面提出,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创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资创业信心。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统筹开展集中式的强化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抽查。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畜禽养殖业和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要纳入环保监管网格,具备条件的地区纳入自动监测监控范围,对其中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第五,在信息公开层面提出,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六,在支援救助层面提出,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拓宽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每月组织一次包括下基层、入园区在内的企业接待日活动,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倾听企业的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鼓励各地建立环保服务站。

此外,从今年开始,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每年对厅机关相关部门和市县生态环境局进行考核评价,以推动意见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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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可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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