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经 | 金融 | 职场聚焦企业曝光专题权威图说书画社区
高级检索
中国江苏 > 财经 > 专题 > 人民币汇改 > 右下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正文

改制与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可同时提出

http://economy.jschina.com.cn  2006-12-6 15:55:14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好友

    在申请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同时,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这是银监会昨日发布的《细则》为法人银行转制开通的一条高效的绿色通道。业内人士指出,《细则》体现了银监会倡导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12月11日起,银监会将开始接受外资银行的转制申请。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细则》特别规定,改制的法人银行, 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做出这一规定既是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具有合理性。

  “外资银行申请改制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否则根本没必要提出申请,银监会的这一规定将大大缩短业务申请的时间。”他指出。

  《细则》同时规定,在承诺基础上,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法人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另外,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的,该外国银行还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且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可以转回其总行。而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

  据了解,设立法人银行(外商独资)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分行可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可同步申请。

编辑:叮当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但有为 苗燕    
【收藏: jskey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图说财经
粉妆圣诞
背心 冬日的潮流物语
冬装璀璨于油画之中
林志玲游戏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