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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私开"家庭旅馆"被拘留

  日前,下关一私房出租户因违法开办“家庭旅馆”,房主被行政拘留10天,并被罚款1000元。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市对“旅馆式”房屋出租户开出的首张罚单。

  
  3月29日凌晨,下关公安分局二板桥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热河南路一幢居民楼某户窗户上挂着一块写有“住宿”字样的小黑板。民警敲开该户大门后发现,房内有7张床位,已有人入住。经审查,该户房主赵某没有旅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房屋出租手续,随即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据赵某称,此房系自有私房,因邻近果品批发市场,流动人员较多,就开起了“家庭旅馆”,住宿费按每天每人6元收取。由于赵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警方调查发现,在我市一些高校及大市场周边,类似的“家庭旅馆”还有不少。据介绍,过去由于处罚标准不明确,私自将房屋按旅馆出租的现象屡禁不止。《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这类违法行为有了明确处罚标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警方正对社区出租户进行法制教育,全面清查“家庭旅馆”。

来源:南京日报/作者:徐涛 宁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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