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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发现问题维权有法可依

上周五,本报《南京地产》C16版推出的“聚焦2006新房交付”栏目,引起广泛关注。连日来,不断有市民致电栏目参与热线81602114,或倾诉自己不愉快的购房经历,或针对房屋交付问题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

其中一名业主王女士介绍,她去年在河西某楼盘花7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按合同约定,房子去年底就应该交付了。但开发商一拖再拖,直到近日才正式通知她去拿房。而且,开发商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因为看了本报的报道,知道开发商这样做是违规的,所以她拒绝了收房,正在和开发商做进一步交涉。

还有许多业主询问,房屋交付时验房发现问题,究竟该怎么办?对此,本报“专家验房团”房地产资深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交付发现问题,维权完全有法可依。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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