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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节能不合格不得交付

昨天,省建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从6月1日起,江苏省内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必须全部执行三项建筑节能标准;凡是没有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备案,也不得交付使用。

我省从6月1日起实施的这三项建筑节能标准包括: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程性能检测标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据介绍,虽然国家近年来日益强调建筑节能,特别是住宅等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尚无节能工程的节能质量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据去年对建筑节能的专项检查结果,我省城市住宅中约有70%进行了节能设计,但存在着开发降低甚至取消节能设计措施,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伪劣节能产品等不良现象;还有部分建筑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省出台的这三项建筑节能标准,填补了国内在建筑节能监管方面的空白。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建设厅副厅长顾小平表示,这三项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标准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要填报专项验收资料,明确建筑节能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检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和建筑节能工程是否合格。没有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还必须进行整改直到合格。开发商也必须在《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按规定注明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指标和使用注意事项,让购房者了解并监管所购住房是否达到节能要求。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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