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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就是力量“337电池案”完胜的启示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日前宣布,美国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案已于近期结案,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被判全部无效。这意味着持续5年之久的“337电池调查案”,以中国企业完胜告终。

    一波三折的胜诉

    “337电池调查案的胜诉是协会牵头组织、企业抱团作战的典型成功案例。”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敬忠说。

    “337调查”是指美国依据其《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进行的调查。2003年4月,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高力、豹王、正龙、金力、三特等9家企业侵犯其“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要求开展“337调查”,并申请执行“普遍排除令”,禁止我国生产的所有无汞碱锰电池及相关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与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杀伤力更大。一旦被判处‘普遍排除令’,我国生产的所有同类产品都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王敬忠说。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第一时间组织企业联合应诉。2004年6月,美国ITC作出初裁,认为中方企业侵权成立。经中方强有力地举证、抗辩,ITC于当年10月作出终裁,裁定原告劲量公司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

    之后,劲量公司两次上诉至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今年4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ITC的裁定,宣布劲量公司专利全部无效。

    我国是非充电电池或一次性电池的最大生产国,占全球产量的约三成。337电池案胜诉不仅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业应对“337调查”提供了经验、鼓舞了信心。

    行业协作破解三招“惯用策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337调查中,巨额费用吓阻、分化瓦解乃至以退为进、以和解换市场是发起方惯用的策略,我国企业在应诉中须着眼长远利益、协同作战;在这一过程中,行业协会的统筹协调亦功不可没。

    诉讼费用高昂是我国企业面临337调查时最直观的威慑,也是以往我国企业消极应诉的主要原因。由于国内缺乏相关人才,企业不得不聘请美国律师,每小时支付的费用往往高达数百美元。在337电池案中,我应诉企业共支付各类费用300多万美元。

    “诉讼成功的首要关键就是费用的筹集和分摊。在协会协调下,被诉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和出口量分担费用;更难得的是,部分没有被诉的企业也积极参与,分担了全部费用的30%。”王敬忠说。

    “分化瓦解”也是337调查中发起者的惯用战略。应诉之初,中方与同样涉案的日本、新加坡企业组成国际应诉联盟,实现资源共享。美方得知后便采取“拉打结合”的方法,在开庭前一周与日本、新加坡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订了信息资源不能与中方共享的协议。中国企业不得不在短短数天内搜集到关键的证人证据,使此案得以顺利开庭。

    在对我不利的初裁结果公布后,劲量公司还以退为进,提出苛刻的和解条款,以阻止中方继续上诉。除了一次性支付100万美元,还要求我国今后出口美国的电池支付3美分/节的专利费。“我们每出口一节电池只赚1美分,这实际上要中国企业放弃美国市场。”王敬忠说。

    如何遏制“337大棒”滥施

    从2002年至2007年底,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07年,美国就对我提出17起337调查,占其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

    这一势头仍在延续。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最新数据显示,1-3月,美对我共发起337调查5起,涉案金额20.6亿美元,同比增长119.1%,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三成。

    江苏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局长丁育生表示,337调查主要针对中国出口的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国外竞争对手往往选择在这些企业出口尚未形成规模时提起调查,企图以高昂的诉讼成本迫使中国企业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

    丁育生建议,出口企业首先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了解中美知识产权立法差异,一旦涉案,也无需恐慌,应联合国内企业积极应诉。为降低企业应诉成本,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可设立援助应诉基金,免去企业后顾之忧。

    “337调查由于应诉期限短、发起成本低,而对侵权企业惩罚严厉,近年来有被滥用的趋势。”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信息部主任龚柏华说,“337调查程序中缺乏滥用索赔等约束性条款,使得美国企业动辄挥舞知识产权大棒,人为设置贸易壁垒。必要时,企业可向政府申请提交WTO争端解决。”

来源:新华网  编辑:小宝  作者:姚玉洁、张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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