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钩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基本养老金缴费下限调整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实行5年过渡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此制定了配套政策。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养老保险缴费下限逐步调整
结合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也由原来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具体办法》规定了缴费下限逐步调整到位的过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灵活就业者缴费基数五年过渡
根据规定,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为缓解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压力,《具体办法》规定了调整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还可逐步过渡到位(与本市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过渡办法相同)。
权威追访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也有变化
“以前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改革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介绍,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