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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多缴费多收益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设5年过渡期。
  
  记者昨日(1日)上午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今年实施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养老金更加密切地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退休越晚养老金越多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为“中人”,这部分人还有过渡性养老金。昨日上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介绍,按照新办法,基础养老金计发的基数与职工缴费情况相联系,多缴多得。“缴费满多少年,就发给基数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缴费满20年的职工可拿到20%,满30年的可拿到30%.”孙彦解释。

  除此之外,按照新办法,根据退休年龄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不同计发月数。“退休时间越晚,相应所得的养老金也就更多。”孙彦表示。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保险缴费记录可查询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增了有关养老保险缴费查询的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和被保险人可在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大厅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每年4月30日之前,全市的经办机构也将向企业发回缴费核对单并在媒体发布公告。相关负责人提醒被保险人,出现问题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核对完毕并补缴。  

  “新人”“中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为“新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为“中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来源:新京报   编辑:小青  作者: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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